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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报名启动

类别:相关知识 日期:2016-12-19 15:59:06 人气: 来源:

  2015年3月24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39号)》,通知要求:2015年将继续组织开展理财规划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10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全国统一鉴定时间为5月16、17日和11月21、22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人社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全面展开。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曾对金融理财方面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与国家理财规划师相类似的证书,之后国家理财规划师也将被取消的传言就一直未停止过,引起了广大金融从业者的高度关注。今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通知,将所有的传言和猜测全部消除,国家唯一政府机构颁发的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认证树立了其绝对的权威性,对类似认证的清理,更加巩固了其在金融理财行业当中的重要地位,职业技能和资格认证是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通知的发布,也表现出国家对职业资格认证市场加大规范和清理力度的信心和决心。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ChFP)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为基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是唯一由政府权威机构颁发的金融理财师证书,已经成为金融理财行业水平评价的最高标准。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现已全面开展认证报名工作,请广大从业人员向当地相关机构咨询。

  附件: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5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等10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二、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安排

  (一)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20、21、22日,5月15、16、17日,7月17、18、19日,9月18、19、20日,11月20、21、22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6、17日和11月21、22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各地在规定的鉴定范围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5日、11月20日进行,并于2015年4月3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四)参加2014年秘书和网络编辑员两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5月16日进行。

  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要加强对考生资格的审核,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实施。

  (四)加强阅卷评分环节的监督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等7个职业的一级理论知识试卷和职业指导人员四至一级理论知识、技能操作试卷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评阅。其他职业等级的试卷和上述7个职业一级专业能力(技能操作)、综合评审试卷由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评阅。为便于进行试题分析和命题质量管理,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视具体情况对各地阅卷评分结果进行调阅和抽检。

  (五)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发放与管理。

  (六)为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我部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分别为:(010)84661234、(010)84661130。各地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认真严肃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附件:1.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3.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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