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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相关知识 日期:2020-10-29 19:57:18 人气: 来源:

  自2013年秋,习总提出共建“一带一”重要以来,我国一直在大力推动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步伐,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然而,自2017年以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开始呈现出负增长的态势,且国内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日趋多样化。在此情况下,国内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如何自身的利益,如何有效规避风险是一个永远不会过时的话题。为此,笔者根据自身十余年的从业经验,结合相关案例,为已经“走出去”和计划“走出去”的国内企业,相关风险,并提出相应,以期帮助已经“走出去”和计划“走出去”的国内企业增强合规意识,建立合规管理架构,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法律人才配备,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提升风控管理水平。

  自2013年秋,习总提出共建“一带一”重要以来,我国一直在大力推动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步伐,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但自2017年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开始出现负增长态势。根据《201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所示,201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1582.9亿美元,同比下降19.3%。2018年公报目前尚未公布,但从现有公布的数据比较来看,相比2016年仍然是下降的态势。

  根据我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于2019年9月5日发布的《2019年1-7月我国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简明统计》所示,2019年1-7月,我国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4664.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折合686.4亿美元,同比下降3.5%)。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的4088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4329.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折合637亿美元,同比下降2.4%)。另有该司于同日发布的《2019年1-7月我国对“一带一”沿线国家投资合作情况》显示,2019年1-7月,我国企业在“一带一”沿线对新加坡、越南、老挝、巴基斯坦、阿联酋、马来西亚、印尼、泰国、柬埔寨和哈萨克斯坦等52个国家进行非金融类直接投资79.7亿美元,同比下降6.8%,占同期总额的12.5%。对外承包工程方面,我国企业在“一带一”沿线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3642份,新签合同额722.6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9.9%,同比增长26.5%;完成营业额445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5.1%,同比下降1.3%。

  导致上述对外投资态势下降情况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三:其一,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企业开始筛选投资对象、提高投资标准、注重投资质量,更加慎重地去选择每一个投资目标,从而减缓了对外投资的步伐;其二,自2016年后,中国与其他国家或经济体的贸易摩擦频发,以美欧为首的主要经济体逆全球化和主义倾向抬头,贸易措施的形式和使用尺度正在发生变化,给我国企业的经济发展与海外扩张带来了进一步的压力;其三,近年来,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频发,除汇率、突变性政策风险外,我国企业因为不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而遭受项目所在国的处罚,或被项目相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和巨额索赔,或因为自身违规行为遭受世界银行集团(以下简称“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实施的制裁,或因为无法准确识别、评估项目风险而造成的投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也让很多已经投资海外的企业以及还在观望阶段的企业放慢了“走出去”的脚步。

  投资决策是企业决定并实施“走出去”计划的关键环节。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一般应经历以下主要步骤:1、企业应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及资料;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给予充分的分析及研判;3、进行投资决策并实施投资计划。但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着以下情况:1、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前,企业内部已经完成了相应的投资决策;2、未能筛选有资质和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推进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工作;3、企业过于理想化地估计了投资的回报,为完成投资而进行调研工作,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况;4、在项目财务效益分析过程中,为得出便于投资审批的数据报告,忽略了市场调研,未能充分地掌握线、忽视专家对项目投资的论证评审以及忽视法律专业人士进行的风险提示等。企业出现以上情况的结果就是企业在大力推进投资项目后,即使完成了股权转让或签署了项目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也会因为缺少系统的投资决策及配套工作,导致项目无法推动和跟进,最终造成了投资失败。代表案例包括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的波兰A2公项目。据网易财经报道,投资失败原因之一竟然是我国企业不知公下面建设青蛙等小动物通道是欧洲标配,导致造价升高,后因调价未果,引发了巨额亏损。

  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除了自身应有健全的投资决策体系外,还应面对国家的投资审批体系。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须经历的审批体系大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的投资核准备案体系,另一部分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审批体系。如果是国有企业,国务院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还需要对投资价格的评估进行监管;如果涉及特殊行业,还需要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发改委通过其颁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来实施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管理,其将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分为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为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为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的非类项目。

  在投资行为合规的前提下,涉及投资资金汇出的,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政策通过国内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外汇登记。但由于前些年我国企业境外非投资现象频发,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监管也进一步收紧。因此,我国企业开展海外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出入境以及我国企业的境外融资,都要接受较为严格的审核。实践中,企业因为事先没有全面掌握审批流程和体系,抱着走一步算一步的心态,缺乏全盘考虑,以致很多企业临时准备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最后导致投资项目由此搁置或错过最佳投资时机,极易造成违约等损失。同时,企业试图规避监管或事后再想办法补救的侥幸心理也给海外投资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传统企业竞争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随着监管加强和国际组织联合制裁的推动,合规与否已然成为了企业海外投资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国内企业管理层往往重盈利轻风控,未能准确地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未能有效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最终可能会造成投资项目失败或遭到巨额罚款,甚至面临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制裁或联合制裁,以致了参与国际投资项目的机会,并给企业的发展和商誉带来了重创。例如世界银行制裁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事件,中铁集团因其关联公司在格鲁吉亚东西高速公走廊改善项目的不当行为被制裁,且拓展到中铁集团下属730多家子公司,其影响之大,范围之广,可想而知。

  东道国监管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忽视了对东道国相关情况的了解和调研,待项目公司已经在当地成立后,才发现无法开展下一步的工作,更有部分项目,因忽视了东道国的审批要求或东道国的法律而直接导致了投资失败。东道国监管风险大致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市场准入。多数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按照行业分类划分为类、类和鼓励类,另外也有不少国家采用“负面清单”模式,除明确和投资的领域之外,其他均属于外资投资准入领域;二是当地法律。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集团”)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中兴集团在明知美国针对伊朗等国家的出口后,仍继续开展相关业务,甚至制定了规避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监管的计划,以致后来遭受了制裁。而中兴集团在和解承诺作出后,并未履行承诺,未对涉事的员工进行处分,进而在2018年中美贸易战中作为美方筹码,旧事重提,最终以14亿美元的罚款而告终;三是,许多国家都建立或完善了外商投资的审查制度,并逐渐成为东道国排除竞争的手段。审查对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十分显著,当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提出以185亿美元要约全资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时,美国以为由提出争议,最终中海油放弃了此次收购计划。

  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基于东道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或是企业需要在当地进行施工建设,都不可避免地需要雇佣东道国居民。由于中外劳动法律制度一般都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如未能充分了解和掌握当地劳动法律而贸然雇佣东道国居民,则极易引发劳工风险。如中东国家和地区,对于一些特定区域的工作会要求雇佣当地穆斯林。再以缅甸为例,当地并不区分合同工或雇佣工,对劳动者有着较为宽泛的定义,但对工资支付的期限却有着明确的法律。例如,当地的法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固定的工资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工作日且在次月第七天之前向劳动者支付上个月工资。雇佣100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于每月10日前支付工资,被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关系的劳动者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得到他们应有的报酬。另外,不少国外工会在企业中有着较大的话语权及规则制定权,在这个问题上,也应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国际组织制裁适用较多的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而很多欠发达国家地区的基建项目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国际组织,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世界银行。世界银行于2010年制定了《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明确了诚信合规体系的11项原则,规范各种与世界银行有关的经营行为,防止并建立违规的制裁体系。目前,在国际组织制裁手段中,最为严厉的是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实施的联合制裁,永久地取消被制裁企业参与以上五家银行的任何投资项目。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世界银行针对我国企业及个人实施的制裁达700余项,其中因“业绩造假”、“资质造假”、“工程验收造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造假”等欺诈行为而受到制裁的情况居多,且制裁一经做出,除被制裁的企业本身外,其关联公司很可能被连带制裁,也无法参加世界银行投资的项目。另外,由于世界银行制裁的结果是公开界银行的制裁公布网站上(http://worldbank.org/sanctions)的,这对于受制裁的企业来说将是无法磨灭的,因为其他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大都不愿与被制裁的企业开展业务合作。近年来,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因缺乏合规意识,存在不合规的经营行为而被世界银行制裁的数量呈现增多的趋势,这无疑需要引起国内已经“走出去”的企业以及计划将要“走出去”的企业的重视,着重关注企业内部的合规工作,加大力度组织力量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自身的合规体系

  国内企业近年来的观念较前些年相比已有较大的提升,但目前仍然存在以下现象和问题:一是企业负责人、管理层自身对于依企、合规运营的理解不够充分,以致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无法形成合力,企业整体的风险管控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二是由于企业负责人、管理层在企业合规工作方面的重形式轻落实,以致企业内部的重要岗位、关键人员对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经营不合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认识不足,以致企业经营不合规的现象履有发生。特别是“走出去”的企业,往往忽视或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行业准则和相关国际组织的监管规则及其制裁体系,未能及时摒弃经验主义,在海外投资项目中直接照搬国内做法。三是我国企业大多重盈利轻风控,导致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得不到企业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以致缺乏企业资源调配能力,在合规工作的推动方面缺少强有力的保障。

  当前,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径之一是提升企业内部的合规水平,提高企业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但实践中,国内企业大都把资金、技术和市场等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径,往往忽视了企业自身合规水平的提高,缺乏建立健全风控体系的意识,以致企业在风险防控方面的能力较为薄弱。因此,当国内企业在决定“走出去”之前,未能对投资所在国当地的法律和制度进行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未能对海外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分析和研判,以及国内企业在“走出去”之后,未能重视和关注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未能遵守和符合投资所在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的监管制度和要求,导致企业最终海外投资失败或遭受各类制裁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当企业自身缺乏风险意识,缺少健全的合规风控体系,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各类风险或面临制裁时,即使寻求专业人士或律师的帮助,也为时已晚了。

  近年来,随着国际组织及在企业合规监管方面的力度逐渐加大,如何面临合规风险以及如何实现合规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国际海外市场对于企业法律人员在数量及专业上的要求也日益增强。然而,目前“走出去”的国内企业中拥有像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那样强有力的法务团队并不多见,企业内部法律人员的配备比例尚未达到国际同行业标准。此外,大多国内企业的法务人员在处理投资、涉外等综合业务时的专业复合性普遍还不高,对企业决策的参与度及风控作用的发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法律专业的支撑保障作用尚显不足。同时,由于企业负责人、管理层通常忽略企业内部风控合规工作的重要性,以致企业内部的风控合规部门逐渐被边缘化,最终导致企业内部很多优秀的法务人员离职或跳槽,造成法务人才的流失。

  2014年12月18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动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在未来五年,各中央企业应“进一步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和依企能力”。2015年12月8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央企建设的意见》,对中央企业“着力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具体要求。2016年4月18日,国资委印发《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东方电气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中铁等五家企业列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2017年5月23日,习总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指出,“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要围绕体制机制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落实企业责任,严格依法执纪,补足制度短板,加强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合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权责明确、放管结合、规范有序、风险控制有力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服务对外大局。”2017年12月29,《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国家标准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该指南给出了合规管理体系的各项要素以及各类组织建立、实施、评价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的指导和。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抓好合规管理工作是国内企业化解海外风险的重要前提,是国内企业行稳致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国内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2018年11月2日,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试行)》,2018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孕妇梦见死人复活外汇局、全国工商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两份分别为央企及境外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对所有海外投资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引领作用和指导意义。意识不到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只有不断增强企业合规管理意识,才能让企业在合规中持续健康发展。

  《世行合规》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对企业合规管理架构的建立都各自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且国内外优秀的企业案例不胜枚举,在此笔者不作赘述。海外投资企业可依据上述合规文件,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搭建覆盖决策层、经营管理层、合规管理部门、业务职能部门以及海外子公司等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充分赋予各层级必要的职责与权限,尤其是要赋予合规管理部门充分调动资源的能力,加强合规管理部门与企业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同时,企业应在内部诚实守信的行为操守准则,并通过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合规培训,将合规意识渗透到每个岗位中,体现到每个具体业务的操作流程中,融入到企业员工的行为和态度中,最终在企业内部形成合规经营的良好文化氛围。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应拥有一个发现、分析、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识别机制和持续改进机制。企业应根据内外部的变化收集风险信息,注重事前预警,动态地、全面地识别、评估合规风险,针对合规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落实在企业的自身业务及外包业务的全过程中,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实时和检测,及时进行纠正或改进。而对于海外投资企业,特别是集团公司,不但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还应尽早建立海外风险防控体系,集团公司要加强不同项目间的横向沟通协同和集团的纵向统筹引领,实现各个项目的风险防控和集团风险管控的有机结合,及时在集团内部和项目间进行风险提示、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是靠人干出来的,没有企业负责人、管理层的高度重视,没有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支持配合,没有法务人才资源上的充分保障,结果只会成为空话、套话。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尚未设立的法务部门或合规管理部门,或即使设立,部门人员的数量大多是1至3人,这显然与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大及企业自身合规体系建设的需求是不相符的。因此,企业要加大力度充实自身法务团队,提升风险防控的能力。同时,《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要求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覆盖境外所有业务领域、部门和员工,并重点对企业在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日常经营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合规要求,具体包括全面掌握市场准入、外汇管理、财务税收、投标管理、项目履约、劳工、、反洗钱、反、反贿赂等方面的要求。显而易见的是,以上这些要求是企业自身合规管理部门的法务人员难以完成的,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与外部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展开紧密合作,在海外投资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与企业内部的合规人员一道识别、规避合规风险,共同为国内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保驾护航。

  营造合规氛围、搭建合规架构、健全合规体系、储备合规人才并非是企业在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工作,因此,在合规风险的规避和把控上,国内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充分借助和发挥那些具有丰富涉外经验的律师的作用。

  规避合规风险的前提是对合规风险的准确识别,只有在准确地识别出企业自身发展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合规风险后,才能有针对性地对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分析,继而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或将风险的影响降到最低。因此,及时、准确地识别出风险是首要前提,而能否及时、准确地识别出风险,主要依靠的是实务经验的累积。目前,由于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工作多数围绕着企业的主营业务为核心来开展,因此,企业内部法务人员普遍存在着业务内容较为单一、实战经验尚且不足的情况。而相比之下,律师由于日常服务的企业较多,且因企业的类别和业务内容各有不同,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当中遇到的风险的特点和性质也各不相同,因此,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的实务经验,能够较为及时、准确地识别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为企业拟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

  实践中,由于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能不同,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而企业法务人员作为企业的内部人员,在构建企业合规体系和制定合规制度时可能存在着顾此失彼的情况,使得合规管理工作难以推进、流于形式。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企业在建设合规管理体系和制定规章制度时,可聘请律师对企业合规体系及规章制度的完善性提出专业意见,或在律师充分了解企业的业务模式和流程后,直接聘请律师为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和制定规章制度。同时,企业法务人员应对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定期向律师进行反馈,及时对落实不到位的或切实难以执行的制度措施进行调整、纠正和改进,以使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得以不断优化和完善,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落实与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情况相适应,并得到有效运行。

  当前,部分国内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并未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监管和行业准入等方面进行全面地研究与分析,仅是通过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了解投资所在国当地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而企业法务人员因其在专业知识和业务资源方面的局限性可能就此为国内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风险埋下了隐患。事实上,国内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应委托具有涉外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措施、行业准则和市场准入等问题进行全面充分的前期尽职调查,并利用具有涉外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投资所在国的业务合作资源,委托投资所在国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精准尽职调查。待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国内企业再结合尽职调查的结果作出是否“走出去”的决定。此外,一个具有丰富经验的涉外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遇到并解决的合规风险或投资纠纷,远比一个企业在其经营周期中面临的风险或纠纷要多得多,因此,律师在有效处置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方面的能力,也相应地比企业应对风险纠纷的能力更加强劲。因此,国内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如遇到风险或纠纷时,应第一时间寻求涉外律师的帮助,给出专业法律意见,从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可能发生的损失。同时,国内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定期地委托涉外律师为其管理层或相关部门的人员开展法律合规培训,以充实企业管理层及关键岗位人员的法律知识、强化合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整体防范风险的能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希望通过海外投资为企业带来更大发展空间,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国内企业将会越来越多。但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更要加以冷静应对海外投资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在决定并实施“走出去”计划之前,应当建立健全合规体系,确保具备准确识别、评估风险以及有效规避风险的能力,才不至于在遇到风险时慌乱无措,甚至作出无法的错误决策。

  

关键词:风险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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