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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新规 不给结算清单可不付钱

类别:维修保养 日期:2017-10-8 21:40:34 人气: 来源:

  [新闻] 从7月1日起,沈阳市的车主们在维修完车辆时,如果修理厂不出具的结算票据、《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结算清单,车主有权支付费用。记者从沈阳市道运输管理处获悉,新修订的《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汽车消费日益增加,汽车维业发展迅速。修车是有车族难免要遇到的事情,可修车挨宰也是车民担心和感到的现实问题。涉及汽车维修的消费欺诈行为也时有发生。

  沈阳市道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张祯告诉记者,沈阳市1999年1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维业管理的需要。同时,国家及省维业管理法规也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沈阳市交通局从2008年起着手开展修订《条例》调研及起草工作,经市批准和市、省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条例》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针对机动车维业的现状,突出了经营者的义务,强调了维修企业人员技术条件,强化了价格和质量管理,推行了行业管理单证及合同,了双方的权益。

  张祯说:“新修订的《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对机动车维业进行了规范,能够有效避免车主花钱。”

  修车时,各种维修和工时费的收取常让消费者一头雾水,因为沈城的汽车维修店大多都不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公示出来,每一项维修项目多少钱都由经营者随口定价,这让不少消费者心里没底。

  为解决维业收费不透明问题,新《条例》明确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以及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质量期限和监督电话。经营者未公示工时定额、收费标准或者超出公示的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向托修方收费的,由道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还提高了对维修技术负责人员的资格条件,明确: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道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的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

  “通过要求维修从业人员取得道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一方面维修从业人员具备开展维修作业的技术能力,另一方面确保维修从业人员掌握行业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张祯说。

  新《条例》对维修使用的单证进行了规范:结算维修费用时,经营者应当开具的结算票据,并出具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应当标注竣工出厂日期、质量期限等内容。在结算清单中,应当对工时费、材料费分项计算。经营者不出具的结算票据、《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结算清单的,车主有权支付费用。

  此外,对车主们十分关注的配件问题,新《条例》设定了明确的义务规范。《条例》要求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经营者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条例》明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违者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编译汽车之家何德才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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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车辆维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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