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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事故案例 2018年太和县大新镇李小洼安置区施工现场 “2018·1·21”

类别:维修保养 日期:2019-11-7 16:50:08 人气: 来源:

  满清禁官2艳女情史原标题:每日事故案例 2018年太和县大新镇李小洼安置区施工现场 “2018·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

  2018 年 1 月 21 日 15 时 32 分左右,位于太和县大新镇的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在拆除施工升降机的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4 万元。经 调 查 认 定 , 太 和 县 大 新 镇 李 小 洼 安 置 区 施 工 现 场 “2018·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项目名称为安徽省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李小洼安置区项目”),建设工程性质:投资安置性高层住宅项目,建筑规模:总用地面积约 118710 ㎡,总建筑面积:354950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49850 ㎡,包括 22 栋高层住宅,一层地下车库,一个幼儿园、一个服务中心,以及配套商业等,合同建设安置工程量约4.9118 亿元。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项目一期工程在建193754.94 ㎡,事故发生时,工程主体结构、二次结构施工完成,门窗施工完成。建设单位:太和县重点工程管理局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冶天工天津公司下设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太和县大新镇河西李小洼安置区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

  监理单位:建科公司下设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项目监理部(以下简称“李小洼安置区监理部”)

  涉事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太和县运来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 司。2016 年 7 月 10 日,运来公司与中冶天工天津公司签订《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出租型号为 SC200/200 的施工升降机22 台(实际出租 15 台),并负责施工升降机的日常维修保养。

  事故发生部位施工工程为李小洼安置区项目 12#楼(层高为18 层)施工升降机的拆卸工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工程属于建筑工程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016 年 8 月 1 日,毛静持安泰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安泰公司的名义与中冶天工天津公司签订了《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合同》,使用印章的印文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分公司”,二者在合同中约定:“SC200/200 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与拆除地点位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大新镇李小洼村李小洼安置区工地现场,具体起始时间视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台升降机的安装与拆除价格分别为4000 元”。当天,毛静又以安泰公司的名义与中冶天工天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安全管理协议》。随后毛静承揽该建设项目施工升降机的安装与拆卸工程,并以安泰公司的名义提供本该由安装、拆卸单位签署、用印的一系列文件(例如《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升降机安拆方案报审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施工电梯联合验收表》等)。经调查核实,安泰公司对毛静以安泰公司名义承揽该建设项目施工升降机的安装与拆卸工程并不知情,安泰公司并未出具《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事故调查组委托阜阳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留存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进行了鉴定,确认该《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嫌伪造。

  现场查看涉事施工升降机未发现产品标识或铭牌,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设备备案存档资料显示,该设备为 SC200/200 型双吊笼施工升降机,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37124-201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TS7110076-2012,设备代码:18,产品编号:120203,制造单位:济南北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完成日期:2012 年 02 月 03 日,产权备案登记编号:S-皖SC200/03-1309-52,产权备案登记日期:2013 年 09月 12 日,在该建设项目备案的安装日期:2017 年 3 月 17 日(经查阅施工日志,实际安装日期早于此日期),验收日期:2017 年 3月 20 日,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使用登记日期:2017 年 04 月 11日。该施工升降机额定载重量为 2×2000kg;吊笼内部尺寸为长3000mm,宽 1300mm,高 2400mm,单吊笼重 1500kg;标准节尺寸为 650mm×650mm×1508mm,单标准节重 150kg;标准节安装拆卸装置的吊杆高为 4.0m,臂长 1.1m,额定载重量约为 200kg。该设备吊笼外观锈蚀,并且表面油漆脱落严重。吊笼内操作界面状况差,控制装置线散落,顶部检修运行装置破损。标准节主要受力结构有锈蚀现象,部分结构锈蚀严重。

  据太和县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记录数据显示,1 月 21 日白天轻雾,能见度维持在 2KM 左右。当日,气温较低,能见度较低,湿度较高,不利于高空室外作业。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8 年 1 月 5 日,由于 12#楼施工工程结束,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向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代表人毛静下达《停工报告》,告知其 12#楼施工升降机停止作业,毛静收到《停工报告》并签字。2018 年 1 月 21 日 14 时左右,3 名施工升降机拆卸作业人员金亚辉、石槽、史念力驾驶车辆,到达李小洼安置区项目工地。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门卫张典得在简单询问后,未得知 3 人真实意图、未要求登记即任其开车进入工地。张典得也未向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进行报告。于是在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监理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没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采取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监理人员旁站式监理等必要的措施下,该 3 名作业人员冒险、违规拆除 12#楼施工升降机。当天下午 15时 32 分左右,3 人违反操作规程,在连接施工升降机的第四标准节和第五标准节(从上往下数)螺栓的两颗螺母已被拆卸的情况下,将吊笼向上起升(3 人位于吊笼内,此时距地面有 18 层楼高),造成吊笼发生失稳、倾斜。3 人随同吊笼及顶部标准节一同坠落。事故发生后,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有关人员闻讯赶往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拨打了 120 电话并现场。医护人员赶到后发现 3 名伤者已无生命特征,随即宣布 3 人死亡。

  毛静接到项目部事故通报后,赶到现场,16 时 32 分拨打 110报警,并在通知死者金亚辉的家人后逃匿。太和县大新到现场后将相关人员带回调查。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此起事故共造成 3 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44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因毛静逃匿,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代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一次性垫付赔偿金人民币 329 万元,善后处理工作已基本结束。

  (一)直接原因金亚辉、石槽、史念力三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冒险作业,并且违反操作规程在连接施工升降机的第四标准节和第五标准节(从上往下数)螺栓的两颗螺母已被拆卸的情况下,将吊笼向上起升,造成吊笼发生失稳、倾斜,进而导致事故发生。

  1.毛静未经安泰公司授权,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工程,未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表现在:在拆卸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组织检查施工升降机及现场施工条件,未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未将施工升降机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卸人员名单、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和监理部进行审核,也未告知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施工升降机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拆卸作业,进行拆卸作业时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 负责人和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工地封闭管理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封闭管理责任导致外来人员、车辆随意出入,未及时发现和无施工升降机拆卸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在与毛静签订合同及合作时,未尽到谨慎审查投标人资质的义务,对毛静提供的所谓《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不加审核,始终未与安泰公司联系以验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合同,未发现《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合同》乙方公司名称与乙方公司印文不符的问题,也未对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分公司和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严格审查;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对安装拆卸人员陈修明、金亚辉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未按在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对安装人员进行培训,对门卫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认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照和合同约定落实“IFA 系统”(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系统)考勤制度,也未采取签到、指纹打卡等考勤方式。

  3.李小洼安置区监理部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期间未严格落实封闭管理监督不到位;对 12#楼建筑施工升降机机械使用备案及企业资质等相关资料审核不到位,对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和监督的行为持态度;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却签署整改完毕意见管理不力,对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审查不到位;对监理日志未按规范记录监管不力,对考勤制度落实不到位。

  4.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局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驻项目代表长期不参加监理例会监管不到位;对施工、监理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到位,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未按和合同约定落实“IFA 系统”考勤制度监管不到位。

  5.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对本辖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李小洼安置区项目工地在停工整改期间施工、监理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力;对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未签字、盖章和签署意见,未及时关注学习、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对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未及时进行部署安排;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实行闭环管理,对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未办理告知手续存在监管漏洞;对 2011 年以来由于部门内设科室发生变化导致本部门内设科室和下属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事故性质经 调 查 认 定 , 太 和 县 大 新 镇 李 小 洼 安 置 区 施 工 现 场 “2018·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毛静,运来公司代表人。未经安泰公司授权,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工程,未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并且毛静在事故发生后逃匿,其行为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三、五项、第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之,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因毛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太和县于 2018 年 1 月 21 日决定立案侦查,3 月 1 日决定对毛静予以刑事,3 月 2 日对毛静上网追逃。毛静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在事故发生后逃匿,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建 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调查发现毛静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等情形,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1.武,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工地未进行封闭管理失察,未纠正门卫长期存在的外来人员、车辆未经登记进出工地的问题;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对安装拆卸人员陈修明、金亚辉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未按在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对安装人员进行培训,对门卫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认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施工升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时未认真核验实际作业人员身份与资格证件;记录施工日志不规范,未在记录人处签字。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项、第四十第一款之,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追究刑事责任。

  2.陈文海,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在有关人员签订《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合同》及进行施工升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前未尽到谨慎审查安装和拆卸单位、安装和拆卸人员资质、资格的义务,致使不具有施工升降机安装和拆卸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致使工地现场一直存在从事施工升降机安装和拆卸作业的实际到场人员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冒名顶替备案持证人员的严重问题,对项目部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职责失察,未按有关和合同约定落实“IFA 系统”考勤制度,也未实施签到、指纹打卡等考勤方式,对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不到位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项①之,给予陈文海撤职处分,且自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刘波,李小洼安置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期间未严格落实封闭管理监督不到位;对 12#楼建筑施工升降机机械使用备案及企业资质等相关资料审核不到位,对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和监督的行为持态度;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却签署整改完毕意见;对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审查不到位,对监理日志未按规范记录,对考勤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四十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款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第二、四、五、七项之,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由住建部门依法决定暂停或撤销刘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4.张再旺,李小洼安置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期间未严格落实封闭管理监督不到位;对 12#楼建筑施工升降机机械使用备案等相关资料审核不到位,对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和监督的行为持态度;对下属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却签署整改完毕意见的情况失察;对监理人员记录监理日志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对考勤制度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款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第二、四项之,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给予张再旺撤职处分,且自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张峰,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局驻李小洼安置区项目代表。长期不参加监理例会,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未按和合同约定落实“IFA 系统”考勤制度监管不到位,对监理未认真履职监管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依据《安全 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第八条第五项①之,给予张峰行政记过处分。

  2.苗玉勇,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局局长。对本部门人员长期不参加监理例会和未履行驻项目代表职责监管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依据《中国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给予苗玉勇诫勉谈线.康修峰,太和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员。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调查,其实际上协助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质量管理股开展了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建设工程开展了安全检查,下发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通知书),但工作开展不到位,对查出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未实行闭环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未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监管不力,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的的监管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第八条第五项之,给予康修峰行政记过处分。4.华,太和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程师。

  经调查,其实际上协助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质量管理股开展了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建设工程开展了安全检查,下发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通知书),但工作开展不到位,对本组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监督不力,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第八条第五项之,给予华行政处分。5.阮胜难,太和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责令阮胜难向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6.阮传俊,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质量管理股股长。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第八条第五项之,给予阮传俊行政记过处分。7.陈若见,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局长。

  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但因其从 2017 年 7 月才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开始分管建筑管理股、安全质量管理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工作,分管工作时间不长尚缺少经验,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督促本部门下属机构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责令陈若见向太和县人民做出深刻书面检查。8.廉伟,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局长。

  对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领导不到位,2011 年以来由于部门内设科室发生变化导致本部门内设科室和下属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对此其作为局党组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致使对辖区范围内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未实行告知手续、安全监督备案相关资料审核不严格等问题存在监管漏洞,对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未及时进行部署安排,导致了太和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秩序混乱,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给予廉伟处分。9.刘翔飞,太和县人民副县长,分管住房和建设等方面工作。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三款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之,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⑤之,对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处五十五万元的罚款。3.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项目监理部。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款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第二、四、五、七项之,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对李小洼安置区监理部处五十万元的罚款。(五)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责令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太和县人民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六)企业内部处理人员张典得,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门卫。

  其行为违 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责令李小洼安置区项目部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给予张典得相应处理。(七)免于追究责任人员金亚辉、石槽、史念力,施工升降机拆卸作业工人。

  三人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之,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三人在此起事故中已死亡,故免于追究其责任。以上处理,对毛静的刑事责任追究,由太和县人民督促太和县将其迅速追捕归案并依法处理;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由太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抄送阜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的行政处罚,由阜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送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抄送阜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对太和县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由太和县委员会、太和县监察委员会实施,处理结果报送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抄送阜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有关单位和个 人作出的书面检查,抄送阜阳市监察委员会、阜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送阜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对有关个人的市场禁入措施,由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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