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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巧立名目多家5万元法院:要返还!

类别:产品信息 日期:2020-1-3 2:07:25 人气: 来源:

  广州一家中介公司多收了买家支付的5万元款项后,为了使收费合理化,凑来各种理由:先是说这笔钱是房源费,需要给公司业务员的亲戚,随后又说这笔钱是中介费。

  广州中院二审后,判决中介公司应返还这5万元。法院表示,若买受人支付给中介公司费用的性质不能明确,而中介公司主张该费用为中介费的,中介公司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将款项返还给买受人。

  买受人王某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买受人王某支付定金15万元。当日王某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了20万元,人确认收到购房定金15万元。

  同日,王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3万元,该中介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取中介费3万元。房屋交易履行完毕后,王某认为该中介公司收取了其20万元,仅支付人定金15万元,应向其返还剩余的5万元。

  诉讼中王某表示中介公司收取该5万元时称款项是人亲戚需收取的费用。中介公司则陈述款项是房源费,需要给公司业务员的亲戚,随后又表示该款项为中介费。

  买受人王某向中介公司实际支付8万元,中介公司亦为房屋买卖交易提供了居间服务,故可以认定双方已就中介费8万元达成了合意,并已履行完毕。

  现王某提出约定的中介费为3万元的主张与其实际支付8万元的行为不一致,在无双方口头约定中介费为3万元的前提下,王某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已收取的5万元,依据不足,遂判令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首先,买受人王某二审提供的谈话录音内容显示该中介公司在收取王某该5万元款项时明确是帮别人收取,该公司并没有持有,但该公司二审期间陈述该款项要给业务员亲戚作房源费,后又改口称该款项是中介费,梦见河水上涨但并未提供相应的予以;

  其次,该中介公司在收取了该5万元款项后又收取了王某3万元中介费,收据亦只显示中介费为3万元,应当认定中介公司以其行为表明收取的5万元款项并非中介费;最后,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就其提供的服务收取中介费,额外收取房源费。

  广州中院表示,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必须具备职业操守,其有权也只能收取相应的中介服务费,不能利用掌握信息的优势地位以及买受人急于取得房产的迫切心理,巧立名目,欺诈收费。

  法院表示,本案诉讼过程中,中介公司对涉案争议费用的收取原因有多种陈述,最开始告诉购房人该款项是人亲戚要求额外收取的房源费用,随后又提出是其公司员工亲戚介绍房源要求收取的费用,最后才主张该款项是中介费,属于典型的中介公司以“房源费”为名乱收费用的情形。

  中介费本已包含中介公司为获取房源信息所付出的时间和劳动成本,再以“房源费”的形式额外收取费用。实践中,除了“房源费”,还有所谓的“茶水费”“励款”,甚至“房价差”都不属于中介公司可以取得的合理报酬,不应予以。(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关键词:房源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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