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1998]2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下一篇: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励基金的通知》的通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阅读全文]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电梯属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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