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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知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

类别:相关知识 日期:2016-6-21 14:26:56 人气: 来源: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

  企业资格是该项企业成立的条件。根据房地产开发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具备企业法人的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的以下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上述条件是针对全国基本情况提出的要求,标准较低。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上述标准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企业资质是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条件企业所做的分类。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分为4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m2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m2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m2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m2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m2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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