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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相关知识(二)

类别:相关知识 日期:2021-3-9 12:33:11 人气: 来源:

  根据《失业保险》,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二)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飞机(限经济舱)等交通工具到市外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凭原始单据报销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市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未按上述执行的,费用自理。

  节假日,是国家为统一全国的年节及纪念日而放假的日子。《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最早于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公布;1999年9月l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一次修订,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二次修订,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的有:

  1.全体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按照各该民族习惯,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五四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5.全体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刘硕和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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