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律的,设立法人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人、事业法人、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人资格。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和承担民事义务,方能承担民事责任。在法人制度产生以前,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着社会生产活动的扩大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许多社会活动必须由自然人合作完成。因此,法人是出于需要,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即所谓“拟制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建设工程规模浩大,需要众多的自然人合作完成。
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责任编辑:亮亮更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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