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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器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类别:维修保养 日期:2017-11-14 2:45:17 人气: 来源:

  3.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和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3.1.2 维修一般应在48h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1.3 火灾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一般应在维修企业内进行维修,将上述部件拆下维修时,应立即更换备品,不应对相应部位实施屏蔽;没有备品时,应对该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3.1.4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控制器可在现场维修。维修期间,应换上备用控 制器;没有备用控制器时,应对该受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3.1.5 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制订维修作业指导书,对维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维修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3.1.6 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做好维修记录,与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各执一份,并保存至该产品报废。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A。

  3.2.2 按关技术文件和维修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故障产品的结构、部件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维修措施并予以记录:

  3.2.3 更换部件和元器件时,应对产品所更换的部件、元器件及相应部位进行防潮、防盐雾、防霉处理。

  3.2.4 产品维修后,应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合格后应加贴检验合格标识。

  3.3.2 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及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4715、GB15631、GB14003要求进行响应阈值试验,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3.3.3 感温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4716、GB16280、GB/T21197要求进行响应时间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3.4 可燃气体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 15322要求进行响应时间和报警动作值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3.5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4287. 2要求进行报警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剩余电流报警动作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3.6 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4287. 3要求进行基本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报警温度值应符合设汁要求。

  3.3.7 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维修后,应分别按GB19880、GB16806要求进行动作性能试验和不动作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4.1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维修前应切断主电源、备用电源及所有外部控制连接线 更换主程序芯片后,应至少抽取20只与其连接的探测器按5.2.2进行试验,并应检查控制器连接的全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的报警和故障功能。

  3.4.3 更换主电源板或备用电池后,应分别按GB4715、GB16806、GB16808、GB14287.1要求进行电源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4.4 更换回板后,应检査该回板连接的全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的报警与故障功能。

  3.4.6 气体灭火控制器维修后应先接通电源,检验在无负载状态下的各项功能;符合要求后,接通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连接,检验其接受联动控制的功能;合格后,再与负载连接,对能够进行试验的控制功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GB16806和该工程原设计要求。

  3.6.1 模块、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部件需要拆下维修时,应先切断控制器供电电源,并立即 更换上备品;没有备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否则该区域应停止使用。

  3.6.3 增加或更换模块、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的部件后,应检验增加或更换部件的启动输出功能,同时检验本回中其他任一个同类型产品的启动输出功能是否受到影响。

  3.7.1 维修更换电池前应检查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变形及爬碱、漏液等现象,电池两端极性标识应正确。

  3.7.3 现场修改软件后,应对软件可能影响的功能进行全部检验,且应抽检10%但不超过50只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和相同数量模块的输出功能,抽检应覆盖所有回。

  4.1.3 承养的企业应制订保养作业指导书,对保养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保养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淸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淸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淸洗或标定一次。

  用专业工艺设备清洗传感部件和线板,清洗后应标定探测器响应阈值,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用专业工艺设备清洗感温部件和线板,清洗后应标定探测器响应时间,响应时间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用专用淸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淸洗光通过的窗口,清洗后将探测器响应阈值标定到探 测器出厂设置的阈值。

  应按照产品说明书保养要求进行保养。一般保养时,应对采样管进行吹洗,更换过滤袋,吹洗后应进行报警功能试验。

  使用标准气体检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功能。不符合要求时,应调整报警阈值或者按照产品说 明书要求更换气敏元件,然后将传感器报警阈值标定到探测器出厂设定值。

  用专用淸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淸洗传感器部件污染物,清洗后应将剩余电流显示值标定 到实际测最值。

  用专用淸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感温部件污染物,清洗后应将温度显示值标定到实际 测量值。

  用压缩空气、毛刷等清除线板、接线端子处灰尘;用吸尘器、潮湿软布等清除柜体内灰尘。空气潮湿场所,可在柜体内放置干燥剂。

  用万用表测量控制器总线回最末端探测器或模块的供电电压,电压值小于说明书值时,应更换回板或调整线 电池类

  b)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4715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

  c) 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温度达到GB4716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

  6.2.1 产品的报废处理参见国务院第551号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并保持产品报废处理程序,做好报废处理记录。

  6.2.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按GBZ122要求进行报废。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任意弃置离子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将报废的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按进货渠道退回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厂商或者他们的委托回收单位。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回收后,应将报废的放射源集中收集到专用的放射性废弃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国家指定的废物库(场)存放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容器及其暂存处应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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