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产品信息 > 正文

私募基金产品季度报表及募集规模证明的填写说明

类别:产品信息 日期:2017-6-17 15:28:47 人气: 来源:

  【重要提示】私募管理人季度信息更新各位私募基金管理人请务必在本周五(4月15日)前在协会备案系统进行季度信息更新!逾期协会系统将会关闭。未按时更新信息达到两次的,协会将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异常机构公示状态下,不接收新产品备案),请亲爱的伙伴们重点关注!

  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

  根据该办法,基金管理人需在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送信息,目前主要是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私募基金季度信息更新”模块填据,暂时需要上传季报、年报。系统页面显示如下: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为方便管理人填报季度信息,中信证券托管部特根据上述系统页面的内容要求,向产品托管在中信证券的管理人出具定制的“产品季度报表”与“募集规模证明”,供各位管理人填报产品季度信息时使用。

  1. 2016-Q1:指2016年第一季度,即报表中的存量数据均是截止到2016年3月31日的数据,流量数据是2016年第一季度内发生的数据。

  2. 财报勾稽关系核对结果一致:表示产品季度报表中各项数据与2016年3月31日的估值表及三张季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表)中的对应数据是一致的。

  3. 基金资产总值规模:指2016年3月31日产品资产总值。该数据取自2016年3月31日产品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值数据;同时也是2016年3月31日产品估值表中“资产合计”项的市值(本币)数据。

  4.相关费用:指2016年第一季度各项费用总计,是管理人报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如有)、行政服务费、投资顾问费(如有)、交易费用、利息支出(如有)和其他费用(如有)的总和。该数据取自2016年第一季度利润表中的“费用”项的本期金额数据。

  5.管理费:指2016年第一季度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与计提的业绩报酬之和(如在第一季度内未计提业绩报酬,则该项数据显示的仅为管理费)。该数据取自2016年第一季度利润表中的“管理人报酬”项的本期金额数据。

  6.托管费:指2016年第一季度应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该数据取自2016年第一季度利润表中的“托管费”项的本期金额数据。

  7.运营服务费:即行政服务费,指2016年第一季度应支付给行政管理人的外包服务费。该数据取自2016年第一季度利润表中的“行政服务费”项的本期金额数据。

  8.其他相关费用:指“相关费用”中除去“管理费”、“托管费”和“运营服务费”后的余额,即2016年第一季度利润表中销售服务费(如有)、投资顾问费(如有)、交易费用、利息支出(如有)和其他费用(如有)之和。

  9.本季申购规模:指2016年第一季度中,投资者通过日申购该产品的总金额。该数据取自2016年第一季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基金申购款”项数据。

  10.本季赎回规模:指2016年第一季度中,投资者通过日赎回该产品的总金额。该数据取自2016年第一季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基金赎回款”项数据。

  11.季末基金份额(份):指2016年3月31日产品的份额数。该数据取自2016年3月31日产品估值表中的“实收资本”项数据。

  12.季末单位净值(元):指2016年3月31日产品的单位净值。该数据取自2016年3月31日产品估值表中的“今日单位净值”项数据。

  13.季末累计单位净值(元):指2016年3月31日产品的累计单位净值。该数据取自2016年3月31日产品估值表中的“累计单位净值”项数据。

  14.季末基金净值规模(万元):指2016年3月31日产品的资产净值。该数据取自2016年3月31日产品估值表中的“资产净值”项的市值(本币)数据。

  15.季末基金净收益(万元):指2016年第一季度产品的净收益。该数据取自2016年第一季度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的本期金融数据。

  16.季度基金分红(万元):指2016年第一季度产品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的总额。该数据取自2016年第一季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项数据。

  17.募集规模证明:目前由于协会没有给出明确的募集规模证明模板,因此对于我司此次出具的募集规模证明,其内容是根据行业普遍的理解和认可编制的。后续若协会给出明确指导意见,我司再行完善。

  推荐: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CopyRight 2002-2016 木工设备网 技术支持 FX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