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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类别:产品信息 日期:2018-6-1 11:41:39 人气: 来源:

  为规范初级食用林产品生产全过程,实现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要求,市林业局日前下文,决定开展建立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食用林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林业的初级产品,即在林业活动中获得可供人类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用林产品生产周期长,影响环节多,不可控因素多,各个生产环节对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建立完善的食用林产品生产过程记录,可以树立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科学生产意识,强化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地规范生产行为,科学合理使用农(兽)药、肥(饲)料等投入品,宣传林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宣传发布国家明令使用的农药名单,要求在水源饮用区使用草甘磷除草剂,加强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监管,提倡使用农家肥、绿肥等,科学施肥除草,水土生态,切实保障食用林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升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向全市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重点林业专业户发放检查生产记录本200多本,对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过程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实行强制要求,鼓励其他从事食用林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档案。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以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

  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应包括使用农(兽)药、肥(饲)料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购的地点、销售去向等主要内容。

  市林业局将加强对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生产记录档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建立或未按照填写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生产记录的,按照有关及时予以处理。

  批准文号:浙新办[2007]20号浙ICP备08001618号广告经营许可证: 信息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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