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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关于印发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类别:优秀企业 日期:2017-11-1 20:20:44 人气: 来源: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营造企业家有作为、有地位、受尊重的社会风尚,激发广大企业家的创业热情,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参照《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优秀企业家是指经评选产生,受市表彰,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有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把现代科技与现代管理融为一体,实现企业裂变扩张,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专家。

  第四条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原则上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评选市优秀企业家,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以企业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均可以申报参与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每个企业限申报1人。

  (一)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艰苦奋斗,锐意,科学管理,勇于创新,,廉洁自律。经营者在企业和社会上具有较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

  (二)被推荐人应在本企业连续任职两年以上(含两年)。如在本企业连续担任副职满两年且继任正职满一年,视同连续任职满两年。

  (四)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当年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20%。

  (五)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25%。

  (十)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拥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和科学的现场管理体系,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四)企业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竞争力较强,产品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省乃至全国同类型产品中居于优势地位。

  第八条 推荐市优秀企业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区)经贸委及金巢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负责对本辖区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每个县(区)和金巢经济开发区限推荐3-5名。

  第十条 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企业家协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市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省优秀企业家候选人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优先原则,对推荐的优秀企业家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抚州市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根据市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将20名市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名单在市主要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后,报市审批。

  第十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励采取励与物质励相结合的方式。市对获的企业家授予“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及金3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获得“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享受市劳模待遇。已享受市劳模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市、县(区)经贸委和金巢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要建立“抚州市优秀企业家”信息库,落实市优秀企业家的待遇,优秀企业家的权益,组织宣传市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做好市优秀企业家的服务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经贸委要根据企业需求和企业家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服务,优先组织推荐市优秀企业家参加国内外高级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如发现申报企业和有关单位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市经贸委应取消该企业及推荐单位今后三年的推荐资格,并提请市撤销该企业家所获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市优秀企业家被取消荣誉称号的,由市经贸委负责收回其荣誉证书和金,并通知有关部门终止其享有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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