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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管理

类别:相关知识 日期:2018-9-2 1:00:06 人气: 来源:

  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本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第图书出版必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正确的导向和出版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发展、繁荣我国图书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图书出版单位及个人给予励,并评选励优秀图书。

  第八条 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本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六)有确定的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

  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系统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由。

  第十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办理如下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一式五份,图书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新闻出版总署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通过中国标准书号中心分配其出版者号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图书出版许可证;

  第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须将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图书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图书出版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图书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图书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依照本第九条至第十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七条图书出版单位终止图书出版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一条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

  第二十二条图书出版实行重题备案制度。涉及、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题,涉及重大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管理的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题,不得出版。

  第二十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

  第二十六条 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

  第二十七条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以一个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多种图书,不得以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出版期刊。中国标准书号使用管理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

  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执行。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并按照国家使用印刷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第三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等,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惩。

  第三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并实行分级管理。

  (一)图书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查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经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在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图书出版单位自查报告、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等年度核验材料30日内予以审核查验、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三)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和审核意见6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

  (四)图书出版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文件、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个月。在暂缓年度核验期间,图书出版单位除教科书、在印图书可继续出版外,其他图书出版一律停止。缓验期满,按照本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对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图书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图书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图书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四十六条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图书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四十八条 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内容图书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四十九条 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第二十七条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第五十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 、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理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第五十二条 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图书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布。

  对图书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自本施行起,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出版的其他,凡与本不一致的,以本为准。刘萌萌的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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