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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D区收房共维修基金的问题解释

类别:维修保养 日期:2021-7-11 20:23:52 人气: 来源:

  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市或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 ,到市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到相应区 县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如购房者已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到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产权人交纳了公共维修基金后,是不需要再交大、中修费的。房屋的中修费包括公共部位中修费和自用部位中修费两种,这在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明确:产权人在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后,物业公司不得再向产权人收取大修费和房屋公共部分中修费。但是如果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自用部位管理的,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的收取自用部位中修费。另外,《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也,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工程。所以,如果产权人没有委托物业公司对您房屋自己使用的部位进行管理的,那么物业公司就不应该收取任何中修费。

  根据,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存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必须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验收或证明,按关的程序办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计划及经费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视情况由一幢、一层或一个单元楼里的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卧铺车上的冲动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业主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账。

  交了公共维修基金不用再交大中修费产权人交纳了公共维修基金后,是不需要再交大、中修费的。房屋的中修费包括公共部位中修费和自用部位中修费两种,这在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明确:产权人在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后,物业公司不得再向产权人收取大修费和房屋公共部分中修费。但是如果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自用部位管理的,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的收取自用部位中修费。另外,《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也,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工程。所以,如果产权人没有委托物业公司对您房屋自己使用的部位进行管理的,那么物业公司就不应该收取任何中修费。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账号根据,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存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必须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验收或证明,按关的程序办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计划及经费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视情况由一幢、一层或一个单元楼里的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严禁挪用基金定期公布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业主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账。

  

关键词:维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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