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6号公告,7月1日起将施行的开票新,大家实际操作时可能会面临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开具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的方法处理。
1、由开票方发起《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申请,当月及上月选择“开票有误尚未交付”;隔月选择“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自2017年7月1日起,认证时间从原来的180日延长至360日;已认证的情形由购买方发起《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申请,下载“红字信息表编号”交给开票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综上所述,若开具错误,只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后再重新开具正确,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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