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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评选“优秀企业家”实施方案

类别:优秀企业 日期:2018-4-15 1:47:10 人气: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优秀企业家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家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企业家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广大企业家坚想、奋力追赶超越,在推动大西安建设新征程中建功立业,营造西安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西安市委决定从2018年起每两年的6月中旬,在全市评选表彰20名“西安市优秀企业家”。

  在西安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和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的中员,包括在企业担任现职党委、董事长、董事会(局)、首席执行官、总裁、经理、厂长等职务的企业领导人。

  “西安市优秀企业家”用于鼓励和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党绝对忠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执行党的基本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上行动上同以习同志为核心的保持高度一致。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率先垂范,用实际行动彰显先锋模范作用。

  2.模范遵守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高标准履行义务,在执行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上始终走在前列。

  3.具有扎实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懂经营善管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其能力水平、奉献、社会责任得到。

  4.企业经营业绩突出,主要经济指标或技术创新位居本行业领域前列,在省内外、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有可持续发展的前景。企业在参与“一带一”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领“双创”、转型升级等方面业绩突出。

  5.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诺履约,劳动关系和谐,征信记录良好,有良好的形象,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7.凡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企业家不得参评。

  2.申报人事迹材料。内容包括:申报人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个人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生产经营绩效以及企业社会责任。

  3.支撑材料。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申报人本人及企业近三年所获市级以上荣誉证明材料、本人担任“两代表一委员”或社会职务情况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一)基层推荐。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做到好中选优,择优推荐。

  (二)组织初审。市委组织部收到推荐材料后,对申报人资格、推荐程序和推荐评选表进行初审,按照不少于10%的差额比例,确定复审名单。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复审名单进行评审,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形成复审意见,按照不少于5%的差额比例,确定21名候选人名单。

  (四)征求意见。在征求纪检、综治、发改委、安监、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研究确定20名拟表彰“西安市优秀企业家”。如存在疑异,由专家评审组提出递补意见。

  (五)公示。在市属对20名拟表彰企业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公示期满如无,则市委确定本届“西安市优秀企业家名单”。

  (六)动态管理。受表彰对象一旦出现与“优秀企业家”评选标准不符合或其他不适宜的情况,市委有权撤销其“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且连续两年不得参评。

  根据表彰有关,以市委名义,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大会,向受表彰企业家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励;利用《西安日报》、西安等市属对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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