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诉讼案件涉及借款本金84,998,223.49元(原债务扣除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5,001,776.51元)、利息2,117,231.6元,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488,667及复利、罚息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8年4月24日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向银川市中级(以下简称“银川中院”)诉本公司及集团有限公司,请求银川中院依法判令本公司借款9000万元、利息39.15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判令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 2018年4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登的《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37)。
2018年9月7日本公司收到了银川中院的《民事》[(2018)宁01民初282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借款本金84,998,223.49元(原债务扣除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5,001,776.51元)、利息2,117,231.6元,并支付2018年5月21日到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9,784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预交493,758元),由被告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详见公司于 2018年9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登的《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96)。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回族自治区高级民事[(2018)宁民终406号],判决如下: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收到高级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甘民初 272 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梦到找不到回家的路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向高级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2,516,759.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高级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银行存款 212,516,759.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裁定书所对应的民事案件起诉状等其他法律文书,如收到后公司会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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